1.目的:确定任何玩具存有危害性利角所做成潜伏性刺痛或界破损伤。

2.范围:

2.1.此测试应用于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物品分别在正常使用及滥用测试前后(不包括咬力测试)所引来可接触性部份一,ASTMCPSC

2.2.此测试应用于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物品分别在正常使用及滥用测试前后(不包括咬力测试)所引来可接触性部份——EN71

3.豁免范围:

3.1.自行车(16CFR 1508)

3.2.无尺寸标记的婴儿床及有尺寸标记的婴儿床(16 CFR 15091512)

3.3.由于功能和用途的原因,玩具必须有金属利角或玻璃角,但没有非功能性的利角,此类玩具和用品在销售时,必须有明显可见的标签.

3.4.除玩具外,其它儿童用品,由于功能和用途原因,必须具有金属利角.

3.5.软性聚合物(例如聚烯烃)的,水口不认为是毛刺(EN71 Part 1 47C)

3.6.当玩具的功能(如显微镜的盖玻片)有要求时,锐角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上,但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尖点引起的潜在危险(EN71 Part 1 47d)

3.7.供48个月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含有潜在危险的如系玩具必需的部份,必须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角(ASTM).

4.定义

4.1.可触摸的角——利用16 CFR 150049EN71 Part 1 810所述的触摸探棒耻摸玩具上的任何缝隙.

4.2.玩具指任何设计、标贴广告或其它各项均表明供儿童使用的任何一种玩具游戏或其它玩物。

4.3.利角——玩具或用品存有金属或玻璃,能用利角器在标准操作下,上部指示灯亮,则此识别为“利角”

4.4.不可接触性边——分别在滥用测试前后(不包括咬力测试),如果金属或玻璃各邻近表面之间而做成间隙不超过0.02英寸,则此尖点为不可接触性尖点。

4.5.玻璃——一种由硅土及硅酸盐含有苏打及石灰成份作互相溶化而制成脆硬无结晶物质。

5.使用设备:

5.1.触摸探棒A

5.2.触摸探棒B

5.3.可测到0.02英寸的间隙尺。

5.4.利角测试仪(USTestionC0,制造)

利角测试仪(1所示)之工作原理如下:

试验器有槽端有一宽0.04英寸长0.045英寸的矩形开口, 两个参考尺寸尖锐度由被测插入该口的深度为0.015英寸深处的传感头, 并能克服弹力为0.5磅的弹簧使传感头再移动0.005英寸, 即被确认为尖锐点.

6.测试方法:

6.1.样板预备:测试前,每个样板需在温度为:20-250C,相对湿度为:20-70%的环境下摆放少4小时.

6.2.程序:

6.2.1.固定测试样品,使其在测试过程中不能移动.

6.2.2.试样的部件可能要拆去,使其能按照“可触及性”标准判定为可触及尖点拆去试样部件会使样品的刚性受影响,那么,该被测应予予支撑,使其刚性近似被测试样板原有的刚性,但不得超过组合时的钢性.

6.2.3.利角测试仪之调校和操作方法如下:

握住利角测试器,然后水平放置,调节测试器, 旋松锁紧环,使其向指示灯方向移动足够长距离,露出圆筒上的校准参考标记,顺时针转动计量帽,直到指示灯亮为止,然后再逆转,使计量帽移过校准参考标记5格刻度,旋转锁紧环,直到紧靠计量帽为止.

6.2.4.从各种方向插入检验槽,施加4,45N的力,发光则为尖点.

7.测试结果:被测点如果出现“利角”,则为不合格.

8.:被测点及其在样本上之位置,说明合格与否.

9.参考文献:

9.1.USA 16 CFR 1500.48.

9.2.ASTM F963-96a之第4.8部分.

9.3.EN71Part 1 1998之第4.8,8.12部分.